天气: 晴朗
心情: 高兴
没有初试之前“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决然,因为不但有初试的成绩作为保险,而且准备也比较好(虽然准备花的时间比较少,但我认为都花在刀刃上了。)而且无论是邱兴华案、秦中飞案、黄静案,都在广泛但粗浅的略读有关法学和哲学的书中得到了一丝升华,仅这一点便已足够。迟到了一年到北京,在天气渐渐转暖之下,也没有下雪,有点不太符合臆想的意境。
附韩非《内储说上七术》的一个例子,兼议最高法对于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
卫嗣君之时,有胥靡逃之魏,因为襄王之后治病。卫嗣君闻之,使人请以五十金买之,五反而魏王不予,乃以左氏易之。群臣左右谏曰:“夫以一都买胥靡,可乎?“王曰:“非子之所知也。夫治无小而乱无大。法不立而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而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魏王闻之,曰:“主欲治而不听之,不祥。“因载而往,徒献之。
CJMU的排版有问题,也不能自定CSS,但我还是不想挪窝。对我来说,速度是第一位的,然后是搞好CJMU的信心。上段话的大意是,卫嗣君年间,有一犯罪嫌疑人(估计是政治犯)逃逸至魏国,为襄王的王后治病。两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老卫听说了,派人想用50刀买回来。使者用了5张往返机票,都搞不定这个事,于是用左氏这个城来换。一帮部长级干部进谏说:“一个城换一个煞笔,明显赔本买卖啊!王上三思!”老卫说:“你们知道个屁,老子要治理国家要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法制社会没有建立没有威信,就是十座左氏也没用;法制建成了,有罪当诛,就是失去了十座左氏也洒洒水,麻麻地,唔该唔该冇问题。”魏王听说了,日到:老卫想搞好国家,如果不听他的话,流年恐怕不利。派专车将犯罪嫌疑人献给老卫。
再看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的说明:
据新华社北京电针对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对赖昌星一案进展情况的关注和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13日做客新华网回答网民提问时表示,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这种做法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今年2月13日,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赖昌星回国会受虐待”毫无根据,我国已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外交部发言人也在当天重申,在遣返赖昌星问题上,中国的立场没有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包括加拿大,废除了死刑。因此,从这些国家遣返嫌犯,当可能导致最终对被遣返人判处死刑时,这些国家就会要求对方国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如果对方国不承诺,遣返要求就会被拒绝。
这位发言人表示,我国从加拿大遣返赖昌星,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作出承诺,实现遣返;要么拒绝承诺,放弃遣返。
“与不作承诺,放弃遣返相比较,我们作出承诺以争取实现遣返,这是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唯一正确选择。也是世界上遣返嫌犯的通行作法。”这位发言人说,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是追究赖昌星刑事责任的合理代价,是权衡利弊后作出的正确选择。这种案件不能与没有国际因素的案件简单比较,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关于案件未经审判即作出量刑承诺是否有超越司法程序之嫌的说法,这位发言人解释说,首先,遣返活动当然发生在审判之前,因此,不能以案件未经审判来质疑遣返中量刑承诺的合法性;其次,包括量刑承诺在内的遣返活动,法律上也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包括量刑承诺可以由外交部代表国家对外表达,但要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等。
这位发言人指出,应该说我国遣返赖昌星的一切活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因此,对遣返赖昌星作出量刑承诺并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序的问题。
再看大头的评论:
http://www.blogcn.com/u/12/33/xuebighead/index.html?dd=2007-3-9
在下并非针对大头,北大的学生自然喜欢对掐。这里只引韩非的一个例子,既不发表评论,也不表明立场。一件事情总有他的机会成本,就这件事来说,我认为该承诺的成本并非大到使建设法治社会的信心再次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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